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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近日已印发实施。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介绍《备忘录》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主持会议,并与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一起,通报有关情况。《备忘录》各签署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中央主要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公民和法人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去年6月份,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基础性措施之一。《备忘录》的签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具体手段,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一大成果,也是在当前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惩戒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充分,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各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备忘录》明确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此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备忘录》提出的联合惩戒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本领域内失信当事人信息,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另一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签署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在本领域内对其经营活动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共18项,包括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联合惩戒措施等。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共有四个特点。一是惩戒措施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情况,进行了汇总、梳理,共整合形成了90项具体措施。惩戒措施之多在部门联合实施市场监管历史上是少见的。二是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实施惩戒的部门多达38个。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企业,也包括与其相关的法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自然人。可以说,惩戒的范围广、力度大。三是影响范围广。由38个职能部门对工商领域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惩戒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旅行社经营、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饲料及兽药经营、食品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及娱乐场所经营等30多个重点领域,涉及企业多,覆盖了全国省、市、县多个行政层级,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四是双向惩戒。此次签署的《备忘录》,联合惩戒机制是双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签署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化设施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在此基础上,双方根据对方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分别在本领域内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惩戒,不断构建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化联络反馈机制。
《备忘录》规定,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要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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