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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信用协会章程

(经2021927日一届三次理事会暨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承德市信用协会(英文名称是Chengde Credit Association,缩写为CD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承德市诚实守信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自然人和其它合法的社会组织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承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成立中共承德市信用协会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旗帜鲜明讲政治,引导协会全体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诚实守信精神;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规范和净化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加强诚信知识宣传、培训、普及,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重点;营造有利于诚实守信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为会员提供以信用服务为主的全方位涉企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承德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单位是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办),经承德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承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承德市双桥区新世家小区3618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政策宣传:宣传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二)专项调研:开展有关社会信用方面的专项调查工作,了解会员单位信用状况,为政府提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学术交流:搭建企业信用建设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会员开展各种交流活动,推动会员企业信用建设快速发展;

(四)征信服务:为企业提供信用咨询服务,组织企业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档案的建立与完善工作;依据有关标准,合法采集、验证被评对象信用信息,通过科学分析,客观反映被评对象的信用状况;

(五)信用调解:承德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信调委)是本会依法合规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用“信用管理手段+人民调解方式”免费为企业解决商事纠纷是信调委的鲜明特色,充分发挥信用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积极稳妥化解非公经济领域因企业失信而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信调委的职责所在;

(六)行业自律:接受会员企业、非会员企业及社会公众对失信企业、失信行为的投诉,推动会员企业诚信建设的自律行为;

(七)专业培训:组织信用知识和信用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开展研讨和交流;

(八)维权表彰: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合法要求和合理建议,协调会员间及会员与非会员间的关系,维护诚信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诚信企业和个人,披露失信企业。在协会刊物上双公示,并将数据推荐给政府监管机构和有关媒体,为“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助力;

(九)网站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出版“信用承德”协会内刊,宣传国家有关信用政策,采集、加工、发布、披露社会信用方面的信息;

(十)承办委托: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所属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单位会员应是依法登记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个人会员应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突出的业绩或较强的专业特长;

(四)加入本协会之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单位会员签署信用承诺);

(五)本协会普通会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理事以上会员单位需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完整的信用报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营业执照、诚信承诺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批准,报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会员档案资料在协会秘书处保存;

(四)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指定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行业自律要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三)单位会员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其它须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和行业自律要求,本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会员数量较大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由协会发起成立单位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大会秘书处。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期满换届。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将对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专家,聘为本协会名誉会长;

(十一)审议并聘请本协会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由从事信用、金融、管理等方面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十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书面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在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至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事务,自愿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高燕担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会长、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重大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研究并提出协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批准秘书长提出的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批准秘书长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建议;

(四)负责协会所有财务支出的签批;

(五)对外签署和发布重要文件;

(六)向会长提出将对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专家,知名企业的领导聘为本协会名誉会长或副会长的建议;

(七)提出聘请本协会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由从事信用、金融、管理等方面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建议;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执行以下职权: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提出协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筹备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情况;

(三)提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建议,向常务副会长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建议;

(四)提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消方案及其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领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领导大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八)保持协会与各理事会成员(或常务理事会成员)的工作性沟通;

(九)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928日一届三次理事会暨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承德市信用协会   承德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业务主管:承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业务指导:承德市信用办  承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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