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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91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承德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㈡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2.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4.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㈠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公民诚信纳入公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大力宣传身边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选树和推介各类诚信典型,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㈡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征信宣传周(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食品安全宣传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法定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持续深入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主题实践活动。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提升诚信宣传水平,以诚信文化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㈢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归集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
㈣积极选树和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诚信群体、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建立诚信典型的选树和推介制度,定期向社会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㈠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规范身份证件使用,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
㈡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保险经纪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制度,形成会员信用档案。
㈢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快推进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我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争取在2018年底前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对接。
㈣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完善“红黑名单”退出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职称评审、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等工作中,推动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
四、建立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㈠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㈡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在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㈢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个人信息泄露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㈡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个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
六、强化保障措施
㈠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定期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确保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
㈡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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