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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 6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制定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在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少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论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可以说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时失信、长期受限,失信将付出巨大代价。

  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限制出境边控433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2.7万多人次,一些失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被取消“劳模”等评先评优资格,一批失信案例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些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大量失信纳税人补缴了税款,近40万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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