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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下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


20151026,针对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征信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15336号,下称《指引》)下发。

这份《指引》业内总体评价较温和,没有预期中的严厉。《指引》主要内容包括:提出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审慎性条件;要求征信机构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规定对征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但对于业内呼声最大的核心问题,即避免与信贷业务利益冲突的独立第三方问题并未涉及。目前等待发牌的八家个人征信机构中,有五家同时从事放贷业务。

《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由人行分支机构对辖区内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合规、权益保护以及全面覆盖原则。其中,权益保护原则是指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覆盖是指监管囊括征信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业务活动、信息安全等多方面。

《指引》规定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审慎性条件包括: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设职能部门,员工队伍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稳定的信用信息来源和数据采集渠道,具备开发征信产品的能力;内控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强;具备征信业务所需的IT系统开发和管理能力。

事实上,这也是央行今年3月份、7月份和10月份对8家个人征信机构三次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时一家华北地区处于准备期的个人征信机构高管向券商中国记者透露央行验收的内容就包括综合业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技术体系四个大项,“《指引》中审慎性条件的公布,不仅是对首批8家试点机构的验收总结,也对未来第二批申请牌照的机构形成约束。”上述华北地区高管向记者解读说。

《指引》同时要求申请个人征信机构许可前,申请机构所在地央行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对申请机构填报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指导,央行则将对申请机构开展调研、明确其准备期并对其业务准备情况进行评估。

明确个人征信机构需缴纳保证金

征信机构因信息安全问题可能产生的各类纠纷一直以来是监管层关注的要点,《指引》明确了个人征信机构需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征信机构保证金是指征信机构为应对信息主体法律诉讼、侵权赔偿等事项建立的风险基金。”《指引》第三章第十一条如是表述。

根据2013年央行颁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提高到了5000万元,这也就意味着成立个人征信机构,至少需提取500万元做为保证金。

《指引》亦规定,央行可根据征信机构经营合规情况、上一年度风险赔偿总额以及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三条因素,而上浮特定个人征信机构的保证金提取比例,但上浮后的保证金总额不超过征信机构注册资本的30%

央行行长助理杨子强近期曾公开表示,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当前信息滥用现象较为严重,实际操作中不经授权采集信息、强制授权采用信息、一次授权终身使用信息等屡见不鲜,而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较为滞后。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征信监管,以适应互联网时代下的征信业发展。

“保证金制度是有必要的。当征信主体囊括越来越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后,对于这样一个严谨的、专业的特殊性质的信息服务业,相关法律的完善就显得很迫切。”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称。

根据《指引》内容,可以动用保证金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对信息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经仲裁裁决,对信息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按照协议对信息主体进行赔偿。

严防牌照倒卖

除了保证金方面的要求,《指引》亦对个人征信机构股权变更审批做出严格规定,具体是拟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拟变更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需报央行批准;5%以下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

“不管是保证金方面的要求,还是对股权变更审批严格化,都有防止获得个人征信牌照公司发生倒卖牌照的行为。”北京一家即将申请第二批个人征信牌照的信用评估公司总经理说,不少机构申请牌照的初衷并非做好业务,而是待价而沽。

非现场监管方面,《指引》规定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征信业务许可之日起10日内,将采集信息的种类、个人信用评价方法、征信产品、数据库管理人员报备所在地央行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此前已有准备期个人征信机构形成了自己的个人信用评价方法,最有名的当属“芝麻分”,蚂蚁金服借此推出了多种征信产品。

现场检查方面则规定央行地方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每年度对辖区内个人征信机构进行至少一次常规现场检查,并可根据一些突发事件情况对征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指引》其中有六章三十六条。而这三十六条,从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征信机构保证金、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四个方面设置了持牌条件。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明确了个人征信机构需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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