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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冀政发【20154号,201529日)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90)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16年底,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比例达到70%以上,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率达到80%以上,金融、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重点领域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到2018年底,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比例达到90%以上,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率、重点领域信用档案覆盖率均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建成,社会信用监管体制较为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规模显著扩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普遍提高。

  二、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㈠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政府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机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

  2.强化政府示范引领作用。组织编制各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统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法规和规章,出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制定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的标准和制度;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有序拓展信用产品应用领域,强化信用市场监管。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执行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相关当事人记录核查制度。重点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财政资金安排和政府担保融资等方面的应用。

  3.加强政务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监督制度,行政诉讼、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提升政府公信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探索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约束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功能,对政府进行债务评估,预防地方公共机构信用违约。

  4.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法律和信用知识培训学习,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㈡加强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公告、质量承诺、信用档案、信用评价、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追溯制度,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审核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安全类产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失信违法记录,加快建立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完善零售商和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代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依法打击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拖欠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建设诚信流通环境。强化对外经贸领域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的应用。建立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加强流通领域信用监管,依托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口岸管理平台,整合部门监管信息,建立完善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流通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

  3.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信息记录,强化纳税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推动税务信用信息与其他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和应用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在保护纳税人隐私前提下,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纳税人信用等级。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4.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支持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征信平台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优势,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合作,加大对金融欺诈、内幕交易、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公共产品听证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调整信息,增强价格政策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维护消费者价格知情权。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形成合理规范的市场价格秩序。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定调价格成本预审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建设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工程建设综合检索平台对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加强建设领域分包守法诚信建设,实施工程咨询机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的关联管理。完善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有“豆腐渣”工程等施工质量不良记录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惩戒力度。

  7.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公示制度,整合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机关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完善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在政府投资领域率先运用信用评价报告,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民航、管道等交通运输行业分类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评价,构建交通运输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超载、拒载和各类宰客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实行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在采购道路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诚信企业。

  10.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等诚信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探索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核心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电商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从源头上防止问题产品进入电商交易环节,逐步完善符合我省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质量信用体系。制定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评价相结合,大力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服务,并在电子商务中推广应用。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方法。

  11.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实时更新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实行中介服务业黑名单制度,限制失信从业人员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强化中介服务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加强律师类、公证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检验检测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12.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托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会展和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建立并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资质认定,制定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13.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客户资讯管理、债款保障、应收账款状况审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约力,强化企业在信贷、担保、实施信用管理等金融信用交易中的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严格企业用人行为,企业要依法诚信用工,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强信用监管,严格执行各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推动建立产品质量社会公示制度,推行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加强公众对企业的监督。

  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1.医疗卫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以合理检查、用药、治疗、收费为准则,强化医疗机构采购、诊疗、收费、医保诚信制度建设,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诚信建设,制定完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开展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和医护从业人员监管,曝光典型案件,规范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依托河北省食品药品诚信系统,以“药安食美”手机平台为载体,建立食品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推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诚信建设,制定质量负责人、销售人员、执业药师等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建立重大失信事件曝光制度,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开展以“药安食美,诚信河北”、“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鼓励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3.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诚信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申请、使用、退出环节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保障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严厉打击社会保障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打击骗保、诈捐、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资格、用人单位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少缴、漏缴、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各类失信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医保参保人员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

  4.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仲裁的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授牌授证、通报公告等措施,加大对存在失信行为企业的惩戒力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惩失信行为。

  5.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师德诚信和科研诚信教育,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管理考核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学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等挂钩,加大对学历、学位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年度考核。

  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制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标准,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版权保护意识。

  7.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上报能力建设,推动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共享,实施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环保黑名单制度,建立环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保信用评级、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能源节约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督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建设,加大对环保、节能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8.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依托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文化服务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完善文化领域信用评估机制,分级分类实行信用预警,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测。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的广泛运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打击旅行社、景区虚假宣传和违法定价行为,完善旅游业主体失信惩戒制度。

  9.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制定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曝光制度,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强化统计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企业统计信用档案,整合企业统计失信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等直接挂钩,加强统计信用信息对企业行为约束力。

  10.社会组织信用建设。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管,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11.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托省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公务员、企业法人、律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建立黑名单和信用公示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监督行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积极开展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培训,引导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设。

  12.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实名制,健全网络信用监管机制。构建网络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和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推进网络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实施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具有网络欺诈、造谣传谣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曝光。

  ㈣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互联互通,畅通与最高法院信息交换渠道,探索建立覆盖全省法院的审判信息数据库。实现审判流程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建立统一的生效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提高透明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力度,提升被执行人履行率。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实现专线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信息。

  2.检察公信建设。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实施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继续推行“阳光办案”,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拓宽警务公开范围,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整合公安系统信息资源,推动人口信息同部门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支持省级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整合公安系统内部法人和自然人各类信用信息资源,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统一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将社会单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将社会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户籍化”管理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前网上公示,重点案件开庭审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规范司法机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狱、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依据,推进司法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

  5.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完善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考核机制,依托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科学合理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位升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严格管理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资格资质,加强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培训,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三、规范信用档案建设

  ㈠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规范公务员信用档案标准。健全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评估机构、企业法人等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档案负面信息备案制。促进工商、税务、质监和环保等部门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㈡推进信用档案标准化管理。加强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领域诚信管理,完善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失信及时曝光制度,推进信用档案全面性、规范性和约束性建设。提升信用档案信息化和电子化水平,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与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机制。改造现有基础设施,利用先进信息手段整理行业和部门信用记录。

  四、健全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

  ㈠完善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范信息征集、加工、使用、公开、共享和监管等行为,依据国家和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制定诚信建设标准、实施指南、评价细则、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指导和规范本地本系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㈡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1.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标准化征信目录。规范和统一信用报告标准文本,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遵循统一指标目录、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主体标识、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基本准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技术规范,提升数据征集和交换自动化水平。

  2.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成立专门信用信息监管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管。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行为。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开展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等相关服务活动,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制定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征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加工和对外提供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备案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整合信用行政执法职能,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打击力度。

  五、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㈠培育壮大信用市场。

  1.拓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领域。扩大政府使用社会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服务产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保险服务、信用担保、金融产品开发和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借助社会机构评级,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2.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吸引国际、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我省,逐步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3.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征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细化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发展,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满足信用服务需求。引入竞争机制,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和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提高信用产品质量。

  ㈡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1.建立健全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务健康发展。

  2.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

  3.加强信用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自律。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督促征信机构内部建立信用服务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的行为准则及业务规范。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制度,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组建河北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六、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㈠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

按照“统筹规划、集中建设,突出重点、分期实施,安全可靠、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省信息化和电子政务规划的框架内,充分利用已有的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采取全省集中建设数据库和应用服务平台模式,统筹推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建设。

  全省集中建设和统一运行维护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记录、完善、整合各行业、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为全省信用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强化信用信息分级、分类,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和交换的自动化水平,确保信用数据及时更新,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反馈、修复机制,建立完善信用提示及评价制度,充分发挥数据库信用信息预警作用。

  建设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示平台,构建行业、部门信用信息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设定数据管理规范和查询权限,建立满足不同行业、部门和社会组织及个人需求的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和查询方式。建立市、县级信用信息报送和与省级共享平台信息交换机制,推动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服务开展,形成覆盖省、市、县的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公示平台体系。加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信用平台对接,实现跨省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结果互认。

  ㈡加快推进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1.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化建设标准,加强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和分析能力,建立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上报机制,形成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匹配对接的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各行业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

  2.推进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各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重点领域关键信用数据的交换与共享,支持行业和部门对主管领域信用信息的分类分级管理,设立相应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确保信用信息顺畅共享。

  3.拓展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积极推动行业和部门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激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支持行业和部门开发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信用服务方式,逐步建立与全省社会信用服务互为补充的公共信用服务体系。

  ㈢完善征信系统建设。

  1.建立完善征信系统。鼓励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支持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2.规范征信系统运行。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征信服务需求。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征信系统指标体系和系统标准,促进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与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互联共享,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㈣完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1.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系统功能,逐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将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作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提高金融管理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形成覆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领域的信用信息平台。鼓励支持金融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应用,促进金融信用服务融入全省信用服务体系。

  ㈤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1.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完善数据库安全管理机制,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信用数据建立、备份、查询和使用风险管理机制。

  七、完善信用运行奖惩机制

  ㈠完善守信激励机制。

  1.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进政务诚信,充分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诚信守信行为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河北省道德模范”评选活动,积极培育“诚信经营”、“信用管理”、“重合同守信用”等方面的个人和企业典型,并通过颁发标牌等形式予以奖励,扩大守信个人和企业的社会影响力。

  2.加大对诚实守信的支持力度。建立诚信企业和个人“绿色通道”,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以守信典型激励人,制定诚信企业和个人激励机制,切实提高诚实守信者的市场竞争力。

  ㈡严格失信惩戒机制。

  1.加强行政监管性惩戒。加强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金扶持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失信监管,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采取限制高消费、不得参评文明单位、不得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等惩戒措施,形成扬善抑恶的制度机制。探索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行动,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2.加强行业性惩戒。完善行业协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会员信用档案,加强行规行约对成员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力度,建立失信成员惩戒机制,努力形成全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3.加强市场性惩戒。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了解交易对象信用状况,发挥信用服务产品评价评级功能,使诚信状况成为市场交易重要参考依据,加大市场机制对失信者的制约力度,强化市场手段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4.加强社会性惩戒。加大社会对失信行为监督力度,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信息平台、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提高失信行为举报的公众参与度,落实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㈢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1.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2.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的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适当保护,缩短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时间,形成对社会成员守信的正向激励机制。

  3.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广泛利用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八、加强信用道德建设

  ㈠全面加强诚信教育培训。

  1.强化核心价值观教育。把诚信教育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

  2.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家庭、学校在学生道德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利用各种途径对学生开展道德教育。结合“善行河北,立德树人”主题道德实践活动,教育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建立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诚信记录内容包括品行、学业、经济、择业等方面,信用档案随学生人事档案一并转交用人单位,将学生信用记录延伸到社会。

  3.加强重点人群诚信教育。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开展诚信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活动。加大企业经营者诚信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诚信意识。加强律师、会计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诚信教育,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㈡大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和普及活动。

  1.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诚信宣传为手段、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2.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利用主题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㈢完善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和考评机制。

  1.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申请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相关课程,积极引进信用理论研究专家学者,充实信用管理专业师资力量,合理安排信用管理专业招生计划,大力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及相关从业人员。鼓励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引进和培养信用经营管理高级人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2.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积极推动信用监管部门、信用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信用管理人员和信用从业人员业务指导和专业考评。贯彻实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快信用管理师等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优化岗位设置,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规范管理。

  九、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市和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组织,统筹协调本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各部门信息搜集的权限和责任,负责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审定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推进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构建维护工作,统筹全省及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的汇总、管理、发布工作。

  ㈡落实目标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加快制定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工作方案,加大本部门信用体系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力度,保证本部门信用信息体系的完整性。落实专人管理制度,加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完善信用数据的整理、上报机制,推进信用信息搜集、整理、汇总、发布有序协调运行。

  ㈢完善推进机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报机制,加强省、市信用领导小组间,领导小组与各部门间的沟通联系,编制工作简报,通报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评定以及政策创新等情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将信用建设情况纳入对各成员单位考核目标,定期开展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

  ㈣开展试点示范。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工作机制,在信用制度标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市场、联动奖惩机制等方面开展创新示范,力争成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示范区。选取基础较好的市、县(市、区)推进信用信息整合,强化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开展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社会成员和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档案和评价体系,着力推进农村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省、市之间、市与市之间信用体系联动试点,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全省信用奖惩联动,实现以点带面示范效应。

  ㈤提供资金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建设投资以及日常运营维护管理、设备更新、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需要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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