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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政策文件,我们对原有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911日至20261012日。

      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有关规定,一并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如认为《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61012日前向我厅反馈。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hbsgxtfgc@126.com

      2.通信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省工信厅政策法规处

      3.联系电话:0311-87908719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911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警告和通报批评。

第六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柔性执法作为首选方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凡有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特别是对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要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实施需遵照行政裁量基准规定的具体情形、申请材料、办理条件、法定时限等内容细化量化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实施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的实施应依照行政裁量基准规定的事项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内容细化行政检查的实施标准。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应依照行政裁量基准规定的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等内容细化行政强制的实施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机关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主动纠正。实施机关适用本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

第十五条  附件《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系本办法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冀工信政〔2023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基准(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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