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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该办法自20264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20251120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法对信用修复的条件、含义和范围进行明确,为信用主体提供便捷的信用重塑途径。根据该办法,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后有权申请信用修复,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所有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提出申请。 

信用修复流程与标准

> 制度设计与职责划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行业和地方部门协同负责,明确各平台的操作规范。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担任统筹协调指导的角色。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协调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还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该中心将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以及信用修复等工作。

 > 失信信息的分类与期限

       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公示期限依此而定,最短公示期分别为3个月到3年不等。第七条明确,失信信息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置相应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通常不予公示,或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 信用修复申请与办理

       信用主体在满足条件下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并反馈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将统一接收信用主体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遵循“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这些申请将被推送给相应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办理。信用主体申请修复时需提供证明纠正失信行为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据,并在申请网站提交相关材料。

修复申请的处理时效明确,失信信息认定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 异议处理与申诉机制

       申请人若对决定有异议,可通过多途径申诉,提交证据以便恢复信用。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对处罚信息提出异议,若需要恢复信用,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协同机制与监督管理

> 协同合作机制

       各机构需确保信息同步和流程顺畅,共同保障信用修复工作的高效进行。地方信用平台网站需与授权机构保持紧密协作,确保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的高效进行。同时,“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以保障信用修复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同步。

 > 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强调诚实守信原则,避免不实信息提交,广泛开展诚信教育提高修复工作的有效性。信用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必须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若发现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会被记录在案并公示三年,其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各地加强诚信教育宣传,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 制度的解释权与生效日期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有,自20264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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