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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现将《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8日
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全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及其他经营类。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归集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整理、记录、维护,归集结果报省、市级燃气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包括燃气经营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
第六条 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企业法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信息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信息。
第八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省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表彰奖励。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取燃气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自主申报录入两种归集方式。
(一)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信息产生相关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归集记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同步推送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二)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向县级燃气管理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经审核后记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同步推送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综合1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将企业信用状况划为三级:A级、B级、C级。
第十二条 A级:指严格遵守燃气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未发生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协议问题的;
(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三条 B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燃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二)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按要求时限全部完成整改的;
(三)1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记录的;
(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C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协议,发生超范围经营、限购、停供、弃供问题,以及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转供燃气等行为的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在监督检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1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失信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 对A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支持其实施燃气技术改造、创建燃气应用示范项目等;
(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上级督办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外,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对B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强化监管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四)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七条 对C级燃气经营企业,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特别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二)每年至少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1次全面监督检查;
(三)将燃气经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行业管理门,建议对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每年更新。
第十九条 省、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每年1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布上一年度燃气企业信用。公布前,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燃气经营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第六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二十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诚信经营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提高燃气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进燃气经营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燃气经营企业主动作出诚实守信、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并在自建网站和各级燃气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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