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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作出一系列指示批示,要求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出安排部署,2021年1月,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监管责任不够明确、行政处置程序不够具体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实化相关制度,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制定该《办法》很有必要。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46条,包括总则、防范、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三、《办法》有什么结合省情完善细化的规定?
在落实《条例》基础上,结合河北省情实际,我省《办法》主要做了以下细化完善规定。
(一)厘清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一是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二是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三是对行业协会、商会职责作出规定,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
(二)明确了非法集资防范措施。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求运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整合相关数据,加强非法集资信息统计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同时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二是要求对市场主体登记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信息应用加强管理,并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加强监测,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三是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鼓励群众举报并按规定予以奖励;四是全方位开展宣传,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非法集资危害性,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风险及时向社会通告,进行风险提示;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引导公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完善了行政处置程序。一是细化了省、设区的市、县三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具体管辖范围;二是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立案、调查、研判认定等行政处置程序予以细化,明确了处置相关措施;三是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共同调查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建立协作机制、进行联合执法,以形成合力。
(四)细化了集资资金清退规定。一是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二是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的原则,即根据清理后的资金,按集资参与人集资额比例进行统一清退;三是规定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清退集资资金监督的六项具体措施。(来源:河北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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