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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承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承德高新区经发局、市局各科室、中心、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有关精神,切实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市局制定了《承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承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成立承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计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和诚信统计的重要举措,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统计部门的引导与推动作用,加强正面典型宣传,积极营造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县(市、区)、自治县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及市局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力度,将统计信用体系的建设落到实处。
附件:1.承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承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承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承德市统计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
承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承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有关精神,切实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统字〔2017〕99号)、《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统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是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和诚信统计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统计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依法统计,充分发挥政府统计部门的引导与推动作用,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对于积极营造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并支持统计诚信企业,严格惩戒和约束统计失信企业。
2.坚持进入渠道与退出机制相结合。对于符合统计守信标准的申报企业主动服务;对于已入选的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加强监管;对于统计失信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渠道,帮助其树立诚信为本的统计理念。
二、主要任务
(一)信用认定
1.明确统计信用认定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以及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作为统计信用认定对象,进行统计信用管理。
2.开展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市、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负责采集并认定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3.开展统计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认定。市、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负责采集并记录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行为信息。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4.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坚持“谁采集、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原则,采集、认定、公示、告知等流程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失信举报热线,举报经确认为失信行为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二)信用管理
1.管理统计“红名单”。符合统计守信标准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且未在其他领域被列入“黑名单”的,可申报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和统计诚信个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一般每年组织开展1次。被认定为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从业人员,列入统计“红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已认定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可直接列入统计“红名单”。每年认定的统计“红名单”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数量,由市级统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管理统计“黑名单”。在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工作中,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以及发生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列入统计“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3.信息归集。统计“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采用“随时认定、随时归集,谁认定、谁归集”的原则,认定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归集到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同时上报上一级统计机构。
(三)信用奖惩
1.联合激励。对列入统计“红名单”的企业,有效期内免于统计执法检查。力争与相关单位签订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使统计“红名单”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能纳入全市信用“红名单”,享受承德市相关便利服务及优惠政策。加大对统计“红名单”的企业的激励力度,鼓励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因地制宜”,采取个性化手段对“红名单”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进行激励。
2.联合惩戒。落实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将列入“黑名单”的统计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从事统计相关工作,不得取得统计专业职称。
(四)信用修复
1.信用修复对象。信用修复对象为统计“黑名单”主体和申请提前退出失信对象名单的一般失信主体,其中统计“黑名单”主体必须参加信用修复培训。
2.信用修复方式。市级统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信用修复对象通过在线教育平台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完成相应的修复课程后,视为具备信用修复条件。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在线、面授和实地指导等补充培训。
3.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对象完成信用修复培训并至少满足6个月公示期后,可申请退出失信对象名单,经核准后从公示网站和信用平台上移除,其中统计“黑名单”主体需向认定机构做出诚信承诺。信用修复对象的相关失信信息和修复记录由认定机构留存。
(五)信用协作
1.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市与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在聘用调查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工作时,应对列入信用承德市平台“黑名单”的对象给予限制。
2.推进第三方社会信用合作。探索与第三方信用机构合作,加强政府与社会协作,将统计信用信息拓展到第三方信用评价。积极推动政务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扩大统计信用的影响力,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机构的积极性,具备相应条件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协同监管,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责任分工推进各项任务。
2.加强沟通交流。在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学习促进。定期组织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共同推进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3.加强诚信统计文化建设。加强正面典型引领作用,市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对统计“红名单”诚信示范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进行统计守信行为的正面宣传;对统计严重失信的典型案例,按要求进行公示,发挥负面警示作用。建立全媒体的统计信用发布途径,多渠道扩大统计信用知晓面。
4.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等统计调查期间,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开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法”守信践诺活动,组织统计调查对象进行诚信承诺。市、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诚信承诺活动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5.构建信息系统支撑。通过接口改造工作,实现承德市统计信息内网嵌入信用承德市平台的红黑名单数据查询功能,将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运用于统计调查证审批、合同签订等日常监管流程,做到应查必查。
本实施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承德市统计局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员列表
组 长: 遇建军 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任树怀 市统计局一级调研员
张秀红 市统计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鲍景欣 市统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宋艳芝 市统计局副局长
鞠建茹 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三级调研员
徐维军 市统计局城调队队长
杨 旸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成 员: 陈立永 办公室主任
方 超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尹占华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负责人 (城调队副队长)
秦福有 综合统计科科长
石丽华 国民经济核算科科长
张 巍 工业统计科负责人 (城调队物价科科长)
张立然 投资与建筑业统计科负责人 (普查中心数管科科长)
赵秀丽 能源统计科科长
任森淼 农业统计科科长
陈 敏 贸易统计科科长
范尉新 服务业统计科科长
王 欣 人口及社会科技科科长
张春燕 普查中心普查科科长
苏晓博 普查中心综合科科长
石金芝 城调队综合科科长
崔靖山 城调队住户科科长
张宏亮 教育中心主任
韩 轶 网管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任树怀
成 员: 尹占华 边 疆 曹佐志
主办单位:承德市信用协会 承德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业务主管:承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业务指导:承德市信用办 承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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