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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承德高新区经发局,市统计局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承德市统计局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承德市统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承德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组织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统计信用承诺书签订和统计信用承诺台账建立工作。
承德市统计局 2021年10月20日
承德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
为提高全市统计调查对象的信用意识,优化统计信用环境,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信用承诺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数据的规模以上工业、能源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在库投资项目单位等联网直报单位。
二、统计信用承诺内容
统计信用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统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数据报送相关活动,全面履行统计调查责任和义务;
(三)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六)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统计信用承诺程序
(一)统计信用承诺内容确定。由承德市统计局明确承诺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统计信用承诺书签订。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承德高新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统计调查对象签订《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信用承诺书》和《统计工作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承德市统计局各专业科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经发局统计局相应专业工作人员予以督促指导。
《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信用承诺书》应由统计调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统计工作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由该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签订。
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涉及工业、能源、企业研发、劳动工资等多个统计专业的,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承德高新区经发局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一个统计专业组织签订统计信用承诺书。
统计信用承诺书签订后,统计调查对象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或主要负责人、统计工作人员调整的,应当自相关人员变更或调整后10日内告知所在辖区统计局重新签订统计信用承诺书。
各县(市、区)统计局、承德高新区经发局定期组织对统计调查对象相关人员变更和调整情况信息予以采集,及时调整《统计信用承诺信息台账》。
(三)统计信用承诺书存档备案。统计信用承诺书各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留存,一份由县(市)区统计局、承德高新区经发局保存。
(四)统计信用应用。建立统计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将统计调查对象签订统计信用承诺书和履行统计信用承诺情况作为统计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信用评定依据。
对积极签订统计信用承诺书并严格履行统计信用承诺的,在“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分类中,给予较高信用级别认定。
对存在严重统计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名单,给予联合惩戒。
附件1: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信用承诺书(样本)
附件2:统计工作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样本)
附件3:统计信用承诺信息台账
主办单位:承德市信用协会 承德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业务主管:承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业务指导:承德市信用办 承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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