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2281315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承德市“211”民营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届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承德市“211”民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批大中型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树立我市优秀民营企业品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承发﹝2019﹞7号)和《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承传﹝202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中除国有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之外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选“211”民营企业是指在各行业的顶尖企业中选出20家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在规模以上企业(含文旅、信息等服务企业)中选出100家重点民营企业,在规模以下企业(含文旅、信息等服务企业)中选出100家高潜民营企业。
第四条 评选“211”民营企业的宗旨是重点推动20家民营行业龙头企业做优做强,扶持100家重点民企提质增效,培育100家高潜民企加快发展壮大。
第五条 评选“211”民营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211”民营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选“211”民营企业应体现我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并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综合评定。
第八条 我市民营企业评选“211”民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3+3”主导产业(文旅康养体育、清洁能源、钒钛新材料、绿色食品及生物制药、特色智能制造、大数据)和县域特色产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履行贷款合同,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企业未发生严重违反用工政策和侵犯职工权益的案件。
(三)一级法人与所属二、三级法人不重复申报。
第九条 参评市行业龙头民营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在承德市登记注册3年以上,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本地区、本行业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千万元以上(含5千万元),近3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条件。
第十条 参评市重点民营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应具备在承德市登记注册3年以上,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成长性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对本地区、本行业有较强支撑作用,企业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条件。
第十一条 参评市高潜民营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在承德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未来对本地区将形成一定支撑作用,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条件。
第十二条 经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一)市行业龙头民营企业
1.上年度实现每千万元营业收入计1分;
2.上年度缴纳税金每千万元计2分(含免税金额);
3.获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计20分,省级技术进步奖计10分;
4.获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计20分,省级名牌产品称号计10分;
5.获国家驰名商标计20分;
6.每获发明专利1项计10分,每获实用新型专利1项计5分;
7.获国家级研发机构计20分,获省级研发机构计10分;
8.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计20分,获评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计10分,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计5分。
(二)市重点民营企业
1.上年度实现每500万元营业收入计1分;
2.获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计20分,省级技术进步奖计10分;
3.获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计20分,省级名牌产品称号计10分;
4.获国家驰名商标计20分;
5.每获发明专利1项计10分,每获实用新型专利1项计5分;
6.获国家级研发机构计20分,获省级研发机构计10分,获市级研发机构计5分;
7.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计20分,获评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计10分,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计5分。
(三)市高潜民营企业
1.上年度实现每100万元营业收入计1分;
2.获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计20分,省级技术进步奖计10分;
3.获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计20分,省级名牌产品称号计10分;
4.每获发明专利1项计10分,每获实用新型专利1项计5分;
5.获国家级研发机构计20分,获省级研发机构计10分;获市级研发机构计5分;
6.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计10分;
7.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计10分。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以外的参评企业主要依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实缴税金等进行综合评价,排序评选。
第十四条 评选“211”民营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推荐报告;
(二)《承德市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批表》、《承德市重点民营企业申报审批表》、《承德市高潜民营企业申报审批表》;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近3年(高潜民营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
(五)申报企业近3年获得奖励、认证、资格及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211”民营企业评选程序如下:
(一)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和推荐上报。上报前需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公示5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推荐上报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并汇总排序,按照评选名额120%的比例提出承德市行业龙头企业、承德市重点民营企业和承德市高潜民营企业候选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部门意见后,将承德市行业龙头企业、承德市重点民营企业和承德市高潜民营企业候选名单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最终确定评选结果。
(四)评选出的承德市行业龙头民营企业、承德市重点民营企业、承德市高潜民营企业需在市级媒体或政府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经评选确定的市“211”民营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颁发授予“承德市行业龙头民营企业”、“承德市重点民营企业”、“承德市高潜民营企业”证书或牌匾。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
入选企业排名不分先后。工业企业入选数量不超过评选总数的70%;对矿山采选、水泥等传统行业,入选企业数量不超过工业企业入选数量的30%。
第十七条 市“211”民营企业的评选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市、县两级领导包联,指导、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评选的公正性、数字的真实性、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市“211”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如发现参评企业、推荐企业、审核单位及评审人员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失误导致评选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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