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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受到国家重视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中《指导意见》就提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指导意见》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修复服务,在“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中提出“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在“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中《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而在“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中《指导意见》更是肯定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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