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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信用承诺纳入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信用承诺制度纳入《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可见信用承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但是,信用承诺所适用的对象有哪些,都有哪些类型,又应用到哪些地方呢?


一、信用承诺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制度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 


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修复型信用承诺模板按全国统一标准执行。

   

三、信用承诺的应用:


1.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分类监管。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3.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4.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5.其他应用。各地各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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