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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必要性

(一)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信用修复权利。

(二)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信用修复机制是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必要环节,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推进和信用监管深入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机制,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三)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落实“六保”“六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提出做好“六稳”落实“六保”等重大决策部署。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河南、江苏、湖北等大部分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试行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有力促进了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收到了良好社会效益。

二、起草过程

2020 6 月开始,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针对修复范围、标准、程序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0 11 16 日,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送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座谈会,对相关条款再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帽段和三大部分十三个方面。帽段部分主要论述了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主体部分,从八个方面进行了工作部署。一是明确修复范围和方式,划定信用修复边界。二是分类实施信用修复。针对不同违法失信情形,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三是明确修复管辖,防止修复无门、推诿扯皮。四是规范修复程序。确保信用修复实效,提高信用修复效率。五是明确不予修复情形,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六是建立撤销机制,确保信用修复准确性、严肃性。七是建立应急状态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八是强化协同修复,确保统一修复。

第三部分强化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保障、严格监督检查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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