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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老赖”黑名单(一)


(信息来源: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1、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2020)冀0802执恢604

判决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27

文书义务:(2018)冀0802民初2173


2、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2020)冀08251425

判决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27

文书义务:一、被告王万贵于202010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建富借款本金721000元,并自201987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万贵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号:(2020)冀08021970

判决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25

文书义务:(2020)冀0802民初3594


4、承德市文轩品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号:(2020)冀08021909

判决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27

文书义务:(2018)冀0802民初4120


5、承德市金马化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号:(2020)冀08221928

判决法院:兴隆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11

文书义务:被告承德市金马化工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谭海欠款15924.00元。


6、承德筑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号:(2020)冀08021838

判决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17

文书义务: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韩柳与被告王进强、被告承德筑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9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0000335二、被告承德筑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柳房屋中介费500.00元。三、被告王进强、被告承德筑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韩柳房屋押金2000.00元,租金6500.00元,合计85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被告王进强、承德筑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7、承德望月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号:(2020)冀08021840

判决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17

文书义务:(2019)冀0802民初48


8、承德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2020)冀08021796

判决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12

文书义务:裁定如下:依法对二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被查封、冻结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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