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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实施意见:每三年至少清理一次招标投标规定



近日,河北省政务服务办、省工信厅等八部门联合修订发布《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多举措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实施意见》明确了清理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可以保留;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或者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或者已经被新制定的有关规定替代的,或者规定事项已经完成的,或者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省政务服务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工作。


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实施意见》提出,省政务服务办对全省经清理后拟保留的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并在省政务服务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以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补充完善建议。省政务服务办对全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招标投标规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新制定或修改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报送省政务服务办,由省政务服务办进行汇编,形成全省更新后的统一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通过省政务服务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


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意见》指出,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定的,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本级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统一的招标投标目录,编制本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渠道,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


此外,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实施超过三年的招标投标规定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对招标投标规定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实施意见》自2020101日起施行,《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冀发改法规【2016230号)同时废止。(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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