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2281315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采(2020)5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戒措施一事项清单>的通知》(冀社信发(2019)6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冀社信办法(2019)8号)文件精神,构建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
二、联合惩戒对象查询渠道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渠道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应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设备和条件,供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
三、惩戒措施
(一)对“失信被执行人”为供应商的惩戒措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严格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为代理机构的惩戒措施
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前,应查询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并优先选择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选择尚在行政处罚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期限内的代理机构。
(三)对“失信被执行人”为评审专家的惩戒措施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河北省评审专家库”中专家,省财政厅应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聘。
四、严格责任落实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直接责任人。对执行不到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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